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7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2民初732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1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0919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并支付律师费45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李书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李书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巧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96元,由被告彭巧玲、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李书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317382262Q
登记机关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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