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190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1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光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潘辉德购买家具定金18000.00元;二、被告崔健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被告冯光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直径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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