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8********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25民初2172号 |
案号 |
(2020)川1725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吉平、肖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楚昌华、楚玲玲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楚昌华、楚玲玲。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任吉平、肖岳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