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81********0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81民初5774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谢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川北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谢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川北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江油市民生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刘波、安世明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由被告谢菊、李刚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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