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0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5774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谢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川北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谢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川北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江油市民生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刘波、安世明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由被告谢菊、李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