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社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4民初907号(2019)川05民终1741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社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程昆1656356元及利息(利息以136307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劳务费用1363076元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65元,由原告程昆负担665元,被告周社平负担9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