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05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2民初1225号
案号
(2020)川0522执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准予原告王桂芝与被告罗汝华离婚;婚生女罗诗涵由被告罗汝华抚养,原告王桂芝从2019年6月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止;2019年6月-2019年12月的抚养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从2020年1月起于每年1月31日前支付本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缴纳130元,由原告王桂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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