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31********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431民初566号
案号
(2020)陕0431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崔勇向原告康志华返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崔勇向原告朱高智返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康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朱高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崔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时间
2020-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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