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4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龙马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0504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的A43K142013000019号、A43K142013000020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二、被告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郑敏、王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88号附4号7幢2单元5-2房产(产权证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12260号);2、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31号22-1幢1至3层房产(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272056号);3、泸州市龙马潭区摇翔路9号13幢4层1单元8号房产(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20102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2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