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长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6********1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1025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陕1025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骞、宋长会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镇安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850000.00元,利随本清(已付1750.00元利息从应付利息中予以下除)。利息从2015日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未还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律师代理费42500.00元,由被告邢骞、宋长会承担,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