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长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526********1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陕1025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陕1025执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骞、宋长会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镇安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850000.00元,利随本清(已付1750.00元利息从应付利息中予以下除)。利息从2015日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未还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律师代理费42500.00元,由被告邢骞、宋长会承担,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时间
2020-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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