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1********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703民初1834号 |
案号 |
(2019)陕0703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平应偿还原告吴浩浩借款本金89,000元并承担本金89,000元从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黄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黄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吴浩浩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李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