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703民初677号
案号
(2020)陕0703执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胡明芬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胡明芬、彭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支付利息20641.46元 (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后期利息按月利率9.3‰续计);三、被告胡明芬、彭泽富向原告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曾洪国、谭桂平、潘磊、王华蕊对被告胡明芬、彭泽富前述债务及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洪国、谭桂平、潘磊、王华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明芬、彭泽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9元,由被告胡明芬、彭泽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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