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2********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1878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唐小红定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向渝、李建军对被告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渝、李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