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辉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6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1民初1663号
案号
(2020)湘0421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段辉旺、周可耀应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二、被告段辉旺、周可耀应支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7 752元(利息按月利率8.4‰从2015年1月19日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止,后段利息另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元,由被告段辉旺、周可耀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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