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4********3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1民初2912号
案号
(2020)湘0421执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高伟劳务工资20,040元,并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高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6.08元,减半收取163.04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13.04元,由被告韦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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