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3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2912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高伟劳务工资20,040元,并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高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6.08元,减半收取163.04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13.04元,由被告韦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