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秋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5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2351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秋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郭秀杰200万元,其中50万元自2017年7月9日起开始计息,另50万元自2017年9月6日起开始计息,利润100万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计息,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秋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均187万元,其中87万元自2017年9月6日起开始计息,利润100万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计息,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 760元,由被告刘秋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