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5********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8468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2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816 676.74元。二、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816 676.7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债权范围内有权就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的抵押机器设备(详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编号0231020150086《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所附《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机械抵押清单》)优先受偿。四、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卢晓培所持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45%的股权、重庆旭禾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及田静所持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55%的股权、重庆旭禾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优先受偿。五、卢晓培、田静、重庆旭禾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向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5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 538元,由重庆旭田玻璃有限公司、卢晓培、田静、重庆旭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 538元,由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时间
2018-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渝0109执2525号
立案日期
2018-06-21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3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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