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83********2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0122民初4158号
案号
(2018)吉0122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农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市盛隆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娟货款3,038,341 .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黄健、高洪媛对上述债务在l90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学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6.73元其中2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1,106.73元及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8-04-25
发布时间
2019-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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