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5********5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民终202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衡山耀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 576 315.98元;利息48 035.34元,合计2 624 351.32元;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货款本金2 576 315.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衡山耀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衡山耀佳商贸有限公司因本案委托诉讼代理服务费60 000元;赖永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 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 794元,由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赖永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南鑫公馆项目部系中康公司设立的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对外从事有关的民事活动视为履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设立其的上诉人中康公司承担。案涉《钢材买卖合同》及二份《还款协议》均以中康公司名义签订,盖有“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鑫公馆项目专用章”,赖永军作为项目承包代表人签字,中康公司对上述印章的真实性及赖永军承包代表人的身份均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上述合同系南鑫公馆项目部的履职行为,故中康公司应当承担案涉货款的偿还义务。案涉《钢材买卖合同》明确中康公司系因承建中山市黄圃镇南鑫公馆工程所需钢材而签订该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亦规定案涉钢材只能用于中山市黄圃镇南鑫公馆工程。上诉人主张赖永军可能未将案涉钢材用于或未完全用于南鑫公馆项目建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由中康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 794元,由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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