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祖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2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170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贺祖国偿还原告董超借款70 000元,利息1050元,合计71 050元(利息计算从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5日止,70 000元×年利率6%=4200元÷12个月=350元/月×3个月=1050元),逾期仍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合计1555元,由被告贺祖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