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红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2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戴献与被告李云龙、曾红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李云龙、曾红英在本判决书时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献购房款200 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9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购房款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戴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0 680元,由被告李云龙、曾红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