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运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742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恢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运成偿还原告凌生贞借款70 000元,支付利息28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止)合计72 800元。后期利息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被告龙运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凌生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25元,由被告龙运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