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1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1民初1569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隆良借款 18 000元;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胡隆良对被告谭文革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王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