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11民初1268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学军、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钢材款310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7日起,以货款3103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邹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1元,由被告曾学军、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邹俊承担9689元,原告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92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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