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624(2015)西桃民初字第624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蓝玉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90381.5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14日,利息236525.12元,并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昌市创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西省澄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晶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上海鑫岚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兰练、曾业、陶海勇、袁芳、曾光明、李太娥、潘和水、陶海英、兰灼年、胡群英、兰岚、李明辉、胡启舟、兰桃香对江西蓝玉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江西蓝玉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则拍卖、变卖被告兰灼年、胡群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929号中大湖景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00元。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跟随上述款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