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执6116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恢4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730.6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2018年10月16日的利息1045.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1.81元,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章程、合约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喻飞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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