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平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4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4704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龚平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5605.0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龚平香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