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3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91刑初61号 |
案号 |
(2020)赣0791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荣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申晓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三、被告人曾福华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四、被告人陈庆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五、被告人钟金龙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六、被告人李明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七、被告人李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八、被告人钟育聪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九、被告人廖金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被告人钟华森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一、被告人曹志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二、被告人刘华德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三、被告人钟小龙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四、被告人胡清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五、被告人洪伟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十六、被告人刘显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荣发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被告人申晓春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被告人曾福华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被告人陈庆平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被告人钟金龙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被告人李明辉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被告人李趣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被告人钟育聪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被告人廖金旺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被告人钟华森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被告人曹志文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被告人刘华德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被告人钟小龙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被告人胡清荣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被告人洪伟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被告人刘显芳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十七、公安机关扣押的麻黄碱等案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十八、追缴:被告人申晓春违法所得18万元、陈庆平违法所得21万元、钟金龙违法所得7万元、钟小龙违法所得1.4万元、胡清荣违法所得5000元、洪伟违法所得2.6万元、刘显芳的违法所得34.4万元(已由其家属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