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1********3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1民初986号 |
案号 |
(2020)赣0721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至2020年3月 7日止,若2020年3月7日仍未还清,则未偿还部分借款按年利率12.825%自2020年3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景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7220元,由被告何平、郭景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