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3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1民初944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1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澄萱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潘和水、被告陶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亚晶玻璃有限公司代偿款3688536.61元, 二、被告江西省澄萱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潘和水、陶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亚晶玻璃有限公司代偿利息(以原告南昌亚晶玻璃有限公司代偿的3688536.61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64元,由被告潘和水、被告陶海英、被告江西省澄萱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121执17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81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