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103民初2966号
案号
(2019)闽0103执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京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0 827.85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8日,金额共计人民币35 826.3元,此后实际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本案《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被告全部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王京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559元。三、被告陈波、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632元,由被告王京媛、陈波、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时间
2019-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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