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1民初3451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容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992802.71元及该借款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限被告江西容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江西诚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子梁、周海涛、许虎、王利、胡伟、梁静、胡细节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诚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子梁、周海涛、许虎、王利、胡伟、梁静、胡细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容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0元减半收取为7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65元由被告江西容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诚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子梁、周海涛、许虎、王利、胡伟、梁静、胡细节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121执14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