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章民初字第2491号
案号
(2018)赣0702执恢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范太利归还原告蓝师龙的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范太利归还原告蓝师龙的借款人民币147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7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徐静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限被告范太利、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8元,由被告范太利、徐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时间
2020-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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