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章民初字第2491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恢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范太利归还原告蓝师龙的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范太利归还原告蓝师龙的借款人民币147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7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徐静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限被告范太利、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8元,由被告范太利、徐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