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1********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02民初2539号 |
案号 |
(2019)赣0702执4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殷勤、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已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二、由被告殷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861155.18元;三、由被告殷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利息(以861155.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殷勤已支付的利息706.48元予以抵扣),并支付自2018年4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861155.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四、由被告殷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支付委托律师产生的代理费11196元;五、由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殷勤的第二至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勤追偿;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殷勤、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