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2民初7738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6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二、被告舒传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万元元,两被告承担1202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