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3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2民初7738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6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二、被告舒传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万元元,两被告承担1202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12-25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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