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黄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5********1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3853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宏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494426.82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限被告江西宏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江西蕴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荣丽、黄国新、熊燕春、俞娜、袁黄玲、黄国红对被告江西宏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蕴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荣丽、黄国新、熊燕春、俞娜、袁黄玲、黄国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宏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9元,由被告江西宏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蕴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荣丽、黄国新、熊燕春、俞娜、袁黄玲、黄国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121执9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613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