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2********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1民初11262号 |
案号 |
(2019)京0101执7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聚军于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前偿还原告梁忠祥借款本金五百零二万八千五百元及利息八十七万一千五百元(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偿还利息十七万元;自二○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止,每月十八日前至少偿还利息五万元;余款于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前还清);二、若被告刘聚军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梁忠祥有权按截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的借款本金五百零二万八千五百元、借期内利息四万五千二百五十六元五角向被告刘聚军主张权利,有权要求被告刘聚军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剩余借款本金数为基数,自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及律师费损失二十万元,并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若被告刘聚军逾期还款,则原告梁忠祥有权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8000套玻璃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申花娇、被告刘晓东、被告陈玉楼、被告石宾、被告元亮亮、被告孙聚平、被告孙占普、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聚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申花娇、被告刘晓东、被告陈玉楼、被告石宾、被告元亮亮、被告孙聚平、被告孙占普、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聚军追偿。诉讼费23 658元,由原告梁忠祥负担3658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聚军、被告申花娇、被告刘晓东、被告陈玉楼、被告石宾、被告元亮亮、被告孙聚平、被告孙占普、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负担20 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