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6********4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8民初45948号
案号
(2020)京0108执1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荣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350 000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的罚息为423 170.73元,自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于荣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95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纪海云、路易奈克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于荣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纪海云、路易奈克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于荣超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578元、保全费5 000元,以上共计24 57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590元(已交纳),由于荣超、纪海云、路易奈克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 9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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