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荣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6********4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45948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1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荣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350 000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的罚息为423 170.73元,自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于荣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95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纪海云、路易奈克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于荣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纪海云、路易奈克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于荣超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578元、保全费5 000元,以上共计24 57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590元(已交纳),由于荣超、纪海云、路易奈克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 9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