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3********5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1民初16472号 |
案号 |
(2019)京0101执9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宏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前偿还原告王春增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支付自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其中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十万元及按前述标准计算的利息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前还清);二、被告刘宏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前支付原告王春增律师费损失一万元;三、被告吴英对被告刘宏的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刘宏、被告吴英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王春增有权就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三十五元,由被告刘宏、被告吴英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20-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