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02********3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2民初18222号 |
案号 |
(2019)京0112执9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国锋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499 789.61元、截至2018年3月5日的利息56 265.84元及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复息(按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贷卡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金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方国正在5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丽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国正、被告汤丽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胡国锋、被告金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被告胡国锋、被告金花、被告方国正、被告汤丽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胡国锋、被告金花、被告方国正、被告汤丽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