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02********3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2民初18222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9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国锋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499 789.61元、截至2018年3月5日的利息56 265.84元及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复息(按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贷卡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金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方国正在5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丽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国正、被告汤丽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胡国锋、被告金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被告胡国锋、被告金花、被告方国正、被告汤丽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胡国锋、被告金花、被告方国正、被告汤丽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时间
2020-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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