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1民初8812号
案号
(2020)京0111执1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3271451.62元;二、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第一笔以1072212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第二笔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第三笔以9960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第四笔以33271451.6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向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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