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30********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8民初11645号 |
案号 |
(2017)沪0118执3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凯、上海携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仁顺借款本金60万元; 二、被告傅凯、上海携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刘仁顺60万元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月利率按2%计付; 三、被告傅凯、上海携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刘仁顺律师代理费3万元;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如被告傅凯、上海携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刘仁顺可以与抵押人傅常金协议以坐落于安徽省旌德县旌阳县白塔岗安置区26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傅常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傅凯、上海携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被告傅常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傅凯、上海携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56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7-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