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01********0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3民初24652号
案号
(2019)京0113执8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龙向原告郝立海偿还借款本金四十二万七千五百元及逾期利息(以四十二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以年利率百分之六为标准,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李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一十二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时间
2020-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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