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24********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2刑初277号 |
案号 |
(2020)京0112执1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冀慧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高利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六、被告人孙鹏等人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赵子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