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04********1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3刑初59号 |
案号 |
(2020)京0113执2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天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于志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柏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左建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在案扣押作案工具白色宝马汽车一辆(车牌号:冀r63m83)予以没收;七、在案扣押被告人李明、于志博、左建华退赔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在案扣押被告人李明所有的灰色奔驰汽车一辆(车牌号:冀j1w7h5)予以折价,折价款纳入退赔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李明、杨天奇、于志博、刘柏宏、左建华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