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04********3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3民初19208号
案号
(2020)京0113执1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浩同意给付原告金洪诗款648 000元,其中本金60万元,利息48 00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止,减去已经给付的168 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金洪诗108 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金洪诗108 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金洪诗108 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金洪诗108 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金洪诗108 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金洪诗108 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于浩负担(已交纳);三、双方针对本案再无任何争议,双方均放弃一切可能向对方主张的民事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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