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1066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5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佳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江西佳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4月18日,利息为250648.86元、罚息为189678.13元、复利为20990.4元;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江西佳悦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对被告庄权平名下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水云间2栋01室、被告林灵凤名下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观湖居1栋903室、被告林必钦名下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33号祥瑞蓝堡国际公寓4-1-801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西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平、万琴华、庄平、林朝燕、李永风、林必钦、庄权平对被告江西佳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平、万琴华、庄平、林朝燕、李永风、林必钦、庄权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佳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52126元,由被告江西佳悦实业有限公司、庄权平、林必钦、李永风、林灵凤、江西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平、万琴华、庄平、林朝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9-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