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1********0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1332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3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余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截至2017年11月23日的透支本金49,560.29 元; 二、被告杨余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16,839.11 元、滞纳金297.73 元、单项增值服务费9元; 三、被告杨余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以49,560.29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4日起算,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