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4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3427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5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2018年12月5日小额信用卡欠款本金43,469.58元,利息10,119.79元,合计53,589.37元; 二、被告李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利息(以43,469.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程刚对被告李辉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付款义务在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李辉、程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700元,由被告李辉、程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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