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74民终952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4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202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20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原审被告庞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上海攸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63,911.35元;四、原审被告庞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上海攸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563,911.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88%计算);五、上诉人庞然、杨万总对原审被告庞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庞然、杨万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庞哲追偿;六、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攸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8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402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攸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65.27元,由原审被告庞哲、上诉人庞然、上诉人杨万总共同负担33,236.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53.63元,由上诉人庞然、上诉人杨万总共同负担27,886.8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攸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66.7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