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2民初21673号
案号
(2020)沪0112执50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19,000元; 二、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以31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三、被告周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之履行义务,以2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斌承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翟阳春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之履行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翟阳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翟阳春、周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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